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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11, No.521 105-110
人工智能时代背景下的刑事责任主体化资格问题探析
基金项目(Foundation): 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基地研究基金项目“基于全球营商环境报告的上合相关国家法律风险研究”(19SHJD001)、“基于法治指数的一带一路国家金融法律风险识别及对策路径研究”(CNSC01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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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引发了刑法学界是否需要改变传统的刑事责任主体范围,赋予人工智能刑事责任主体资格的争论。对人工智能是否能成为刑事责任主体这一问题的探讨,在某种意义上是法学领域,即是否有必要在法律层面上设计或设置某一新型主体以应对科技发展所带来的诸多崭新问题。人工智能的发展程度不是决定人工智能能否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在现有的法秩序框架下,人类作为法律构建者的身份已经决定了人与人工智能的关系,进而否定了人工智能作为刑事责任主体的可能性。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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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刘宪权:《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与刑法应对》,《法商研究》2018年第1期。

(2)马荣春、桑恬:《人工智能犯罪主体化否定论》,《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21年第1期。

(3)(4)刘宪权:《人工智能时代的“内忧”“外患”与刑事责任》,《东方法学》2018年第1期。

(5)储陈城:《人工智能时代刑法的立场和功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8年第6期。

(6)皮勇:《人工智能刑事法治的基本问题》,《比较法研究》2018年第5期。

(7)转引自马荣春、桑恬:《人工智能犯罪主体化否定论》,《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21年第1期。

基本信息:

DOI:

中图分类号:D924.3;TP18

引用信息:

[1]刘瑞瑞.人工智能时代背景下的刑事责任主体化资格问题探析[J].江汉论坛,2021,No.521(11):105-110.

基金信息:

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基地研究基金项目“基于全球营商环境报告的上合相关国家法律风险研究”(19SHJD001)、“基于法治指数的一带一路国家金融法律风险识别及对策路径研究”(CNSC017021)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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